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897號債權人 張潤丞
余秀珍 陳昱宏 債務人 郭書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潤丞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秀珍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昱宏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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