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18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 邱瑋健
王家婕 被告 陳志豪 上列被告陳志豪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邱瑋健、王家婕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劉明潔
法官劉容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