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請人 劉采觀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寓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4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楊寓茹對聲請人負債18,071,600元,已屆民國105年3月12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景東││423│3359.20│10000分之48│└─┴───┴────┴───┴───┴──────┴────┴──────┘┌─┬──┬───────┬────────┬────────────┬─────┐│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67│臺中市北屯區景│集合住宅│三層:51.44│陽台:8.20│全部││││東段423地號│機電設備空間││雨遮:4.94││││├───────┤鋼筋混凝土造│││││││臺中市北屯區景│11層│││││││賢二路56號3樓│││││├─┴──┴───────┴────────┴──────┴─────┴─────┤│共同使用部分○○○區○○段791建號,面積:939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3││(含停車位編號10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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