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47號原告軒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哲成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被告 永碩 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
張耕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00年度重訴字第號五七七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77號給付貨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