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87號上訴人鼎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群 上訴人 林妍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啟舜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就上訴人鼎坤營造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就上訴人林妍慧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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