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70號附民原告 洪熾賢 身分住所資料詳卷附民被告 李季勲 身分住所資料詳卷本件原告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26號,即原112年度金訴字第745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吳品杰法官林鈺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