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5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佳文 就業處所: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5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被繼承人 陳銘文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積欠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尚未清償,經聲請人提出本院97年度促字第291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佐證,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5號被繼承人陳銘文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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