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 楊千霈 即行鹿娛樂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晏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3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