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智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聲請人即告訴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代理人 陳佩貞 律師
蔡毓貞 律師 劉昱劭 律師相對人即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之訴訟複代理人 吳霈桓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李宛霞 等人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聲請限制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限制相對人吳霈桓律師檢閱、抄錄、攝影本院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刑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頎邦公司)為鈞院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案件告訴人,及108年智附民字第9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該刑事案件內,如附表清單所列卷證資料,為聲請人蝕刻藥水配方、產線製程說明、機台參數、蝕刻站槽體設計等營業秘密及其他機密,前經鈞院於109年5月19日以108年智訴字第2號裁定,准許對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黃福雄 律師等人限制閱覽。因該案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增列相對人吳霈桓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免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外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聲請鈞院裁定限制相對人吳霈桓律師,就前揭108年智訴字第2號裁定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檢閱、抄錄、重製、攝影。
二、按地方法院審理檢察官起訴之違反營業秘密法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後段、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李宛霞、 黃梅雪陳嵩州夏志雄蔡宗昇林建一楊孝武劉尚根蔡金保 ,均經起訴,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侵占、使用營業秘密罪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被告 施閔強 則經起訴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擅自重製、使用營業秘密罪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現由本院108年智訴字第2號案件審理。
㈡、頎邦公司為前揭刑事案件告訴人,並於刑事案件起訴後,對李宛霞、黃梅雪、陳嵩州、夏志雄、蔡宗昇、林建一、楊孝武、施閔強、劉尚根、蔡金保, 及渠 等任職之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現由本院108年智附民字第9號案件審理。
㈢、黃福雄律師、 王吟吏 律師、 洪郁棻 律師、 謝承運 律師為上開刑案及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之辯護人、被告訴訟代理人。本院並於109年5月19日以108年智訴字第2號裁定,限制黃福雄律師等人,檢閱、抄錄、攝影本院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刑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
四、爰因黃福雄律師於110年3月23日出具委任狀,委任同事務所之吳霈桓律師為108年智附民字第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之複代理人。為此,聲請人具狀聲請限制相對人吳霈桓律師檢閱、抄錄、攝影前揭108年智訴字第2號裁定之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本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後段規定,裁定限制相對人檢閱、抄錄、攝影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已包含兩造書狀同意限制之「重製」,及包含「被告請求交付卷宗證物影本」。為此,無再援引聲請意旨所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為據,及無重複諭知「限制重製」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黃鳳岐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限制閱覽卷證清單│├─┬────────────────┬───────┤│編│名稱│位置││號│││├─┼────────────────┼───────┤│3│刑事陳報(十二)狀│103他字3983卷│││告證90(104年1月20日地檢署至告訴│一(B25)第29頁│││人南一廠勘驗之現場攝影紀錄及照片││││所製作之光碟)││├─┼────────────────┼───────┤│4│調查證據聲請狀│103他字3983卷│││告證91(104年1月20日地檢署至告訴│一(B25)第11頁│││人南一廠勘驗之照片文字說明)│至第27頁│├─┼────────────────┼───────┤│5│刑事陳報(十三)狀│103他字3983卷│││告證92(告訴人EnhancedNewEtchi│三(B26)第333頁│││ng製程全程口頭說明及機台影片之光││││碟)││├─┼────────────────┼───────┤│6│刑事陳報(十三)狀│103他字3983卷│││告證93(告訴人EnhancedNewEtchi│三(B26)第335頁│││ng製程文字暨圖片說明)│至第369頁│├─┼────────────────┼───────┤│7│刑事陳報(十五)既調查證據聲請狀│103他字3983卷│││告證105(告訴人蝕刻站槽體結構完│一(B25)第37頁│││整詳細設計說明)│至第43頁│├─┼────────────────┼───────┤│8│刑事陳報(十五)既調查證據聲請狀│103他字3983卷│││告證106(告訴人研發改善品質的特│一(B25)第45頁│││殊機構設計)││├─┼────────────────┼───────┤│9│刑事陳報(十五)既調查證據聲請狀│103他字3983卷│││告證107(告訴人三個世代的機台設│一(B25)第47頁│││計特色說明)│到第50頁│├─┼────────────────┼───────┤│10│刑事陳報(十五)既調查證據聲請狀│103他字3983卷│││告證108(告訴人鍍錫站滴錫法主要│一(B25)第51頁│││設計特點說明)││├─┼────────────────┼───────┤│11│刑事陳報(十五)既調查證據聲請狀│103他字3983卷│││告證109(告訴人鍍錫站滴錫法機構│一(B25)第53頁│││相關文件)│至第58頁│├─┼────────────────┼───────┤│12│刑事陳報(二十)狀│103他字3983卷│││告證135(105年6月23日地檢署至告│一(B25)第65頁│││訴人南一廠勘驗之照片)│到第73頁│├─┼────────────────┼───────┤│13│刑事陳報(二十)狀│103他字3983卷│││告證136(告訴人蝕刻站所選用搭配│一(B25)第75頁│││蝕刻組合條件的噴嘴照片)││├─┼────────────────┼───────┤│14│刑事陳報(二十)狀│103他字3983卷│││告證137(告訴人105更新版蝕刻站槽│一(B25)第77頁│││體結構完整詳細設計說明)│至第83頁│├─┼────────────────┼───────┤│15│刑事陳報(二十)狀│103他字3983卷│││附件(查檢表A、B、C)│一(B25)第85頁││││至第108頁│├─┼────────────────┼───────┤│17│刑事陳報(二十三)狀│103他字3983卷│││告證154(告訴人產線參數等極機密│一(B25)第112│││資料光碟片)│頁背面│├─┼────────────────┼───────┤│18│刑事陳報(二十四)狀│105偵字14438卷│││告證155(告訴人156產線所使用的光│四(B25)第117頁│││罩線路補償方式)│至第118頁│├─┼────────────────┼───────┤│19│刑事陳報(二十四)狀│105偵字14438卷│││告證156(158生產線及新一代158生│四(B25)第119頁│││產線所使用的光罩線路補償方式)│至第120頁│├─┼────────────────┼───────┤│20│刑事陳報(二十五)狀│105偵字14438卷│││告證157(告訴人製程藥水分析管理│四(B25)第127頁│││規範第19版第30頁)││├─┼────────────────┼───────┤│21│刑事陳報(二十五)狀│105偵字14438卷│││告證158(告訴人製程藥水分析管理│四(B25)第129頁│││規範第19版第28、29頁)│至第131頁│├─┼────────────────┼───────┤│22│刑事陳報(二十五)狀│105偵字14438卷│││告證159(告訴人EXE-6105A藥水規格│四(B25)第133頁│││及管制濃度表、告訴人製程藥水分析│至第139頁│││管理規範第19版第9、16、19頁)││├─┼────────────────┼───────┤│23│刑事補充告訴理由(三)狀│105偵字14438卷│││告證198(後蝕刻製程藥水參數規格│九(B25)第165頁│││書節錄影本)│至第195頁│├─┼────────────────┼───────┤│27│調查局證據編號85│103他字3983卷│││(頎邦公司歷次刑事告訴狀、陳報狀│三(B27)第263│││(一至三)及相關證據資料光碟)│頁│├─┼────────────────┼───────┤│28│調查局證據編號89│103他字3983卷│││(移送書及書面證據資料掃瞄電子檔│三(B27)第265│││光碟)│頁│├─┼────────────────┼───────┤│29│107年度偵字第8952號之調查卷-長華│107偵字8952調│││電材公司 黃嘉能 等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查卷(B28)│││法等不法搜索聲請書證據資料卷之光││││碟片一片││├─┼────────────────┼───────┤│30│107年度偵字第8952號之調查卷-長華│107偵字8952調│││電材公司黃嘉能等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查卷(B29)│││法等不法搜索聲請書證據資料之光碟││││片一片││├─┴────────────────┴───────┤│說明:││一、上開資料之「編號」:││1、即經告訴代理人與被告協商確認後,向本院陳報之「附││表」上所列「編號」。││2、協商時曾刪除多筆資料,嗣向本院陳報時,未再重新編││號,致附表編號不連續。││3、為便於比對,本裁定之附表編號,援引渠等向本院陳報││之附表編號。││二、名稱、位置,援引渠等向本院陳報經協商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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