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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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志遠
被上訴人
即原告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8萬6,508元【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式:(21493+2545)×66=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