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992號聲請人 張喜文 相對人 張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之金錢債權請求權,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假扣押,經該院以102年度家全字第32號裁定准許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既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人即應向該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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