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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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0號原告進鈦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卓志成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送達代收人 張麗卿 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原告具狀敘明相關情事,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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