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傑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傑穎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承桓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