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25號原告 白政民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陳玉好 (所長)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查原告具狀就被告北監花裁字第裁44-P00000000號(本院分103年度交字第18號)、北監花裁字第裁44-P00000000號裁決書一併提起行政訴訟,然上開二裁決,係不同事件,應分別繳納裁判費。原告僅繳納3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恒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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