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告 趙偉嚴 被告 黃台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楊珮瑛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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