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16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志中選任辯護人李岳峻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叁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強制猥褻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05年12月
2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刑法第
224條強制猥褻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2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6年2月21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告訴人在警詢與本院審理時當庭表示因被告住在其住處附近,被告之母無力管束被告,會擔心被告再對其為相同之犯行,希望法院能用法律去約束被告等語,足見被告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延長被告羈押期間2月,爰裁定如主文。且本院合議庭亦已於106年2月21日訊問被告,且評議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之規定,當庭宣示被告應自106年3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末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