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78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等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78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等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