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250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