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63號聲請人 林益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氏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范氏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