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俊辰 被告米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徐秋香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被告 劉守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米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秋香及劉守榮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37號判決被告三人均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紀凱峰
法官高若珊法官石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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