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95號聲請人 盧瑗 訴訟代理人 黃文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股票│1│10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股票│1│100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股票│1│1000│├──┼────────────┼────────┼──┼──┼──┤│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300│├──┼────────────┼────────┼──┼──┼──┤│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股票│1│330│├──┼────────────┼────────┼──┼──┼──┤│00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363│├──┼────────────┼────────┼──┼──┼──┤│007│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119│├──┼────────────┼────────┼──┼──┼──┤│008│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411│├──┼────────────┼────────┼──┼──┼──┤│009│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452│├──┼────────────┼────────┼──┼──┼──┤│010│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497│├──┼────────────┼────────┼──┼──┼──┤│01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股票│1│437│├──┼────────────┼────────┼──┼──┼──┤│01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股票│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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