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是否為具有當事人能力之法人抑或屬於非法人團體,並請提出其證明文件。
二、本件主張確認之決議具體內容為何。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