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1號
聲請人 魏淑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破產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雖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權證明文件、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面額新臺幣100萬元支票、面額新臺幣50萬元及11萬4,100元匯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金融機構存摺影本、機車行車執照影本、呈禾康股份有限公司停業公文函、保險公司保單明細等件,惟未具體完整記載如附件所示之必要事項,且尚有其他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尚未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邦培
附件:
一、聲請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無」:
㈠如為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各存款帳戶存摺及其內頁交易明細,並請補摺至最新交易日期)。
㈡最近5年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並提出借貸之相關證據: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並檢附各項債權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勿以LINE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
㈢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三、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收入為何?並應提出其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