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叁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本金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編│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號│(新臺幣)││││├─┼────────────┼────────────┼─────────┼───────────────┤│1│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捌拾元│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百分之一點九一│自民國九十八年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2│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玖│自九十八年十一月八日起至│百分之二點三│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拾壹元│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3│新臺幣貳佰零參萬捌仟參佰│自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百分之一點六一│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陸拾肆元│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4│新臺幣肆萬肆仟零肆拾伍元│自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