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5月4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599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468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4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郭千黛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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