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2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惇智被告韓宇聲請人即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100年度訴字第292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惇智、韓宇各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惇智、韓宇對於本案所涉犯行,均已坦承不諱,且透過家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實質補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原諒,爰請求鈞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2人因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衡以重罪經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0年12月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而本案業經本院於100年12月29日審結,相關事證均已查明,且被告2人亦委由家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是本院審酌本案情節及審理進程,認被告2人倘能各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以確保將來審判期日到庭,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張瓊華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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