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9號上訴人 徐新亮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林福容 律師被上訴人相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相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94,7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王碩禧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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