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72號聲請人嘉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立寰 訴訟代理人 呂毅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嘉騰系統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南京東│101年12月31日│20,445元│BA0000000││││司│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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