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7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洪崇雄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本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17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備考││號││││(新臺幣)││├──┼───────┼───────┼───────┼────────┼──┤│001│ 陳三明陳永茂 │74年4月3日│74年7月3日│300,000元││││、 吳榮賢吳郭 │││││││ 阿却 │││││├──┼───────┼───────┼───────┼────────┼──┤│002│ 李燕山宋菊英 │74年9月3日│74年12月3日│300,000元││││、 陳永成陳曹 │││││││笑│││││├──┼───────┼───────┼───────┼────────┼──┤│003│ 廖宏遠廖吳秀 │74年4月26日│74年10月26日│1,200,000元││││娥、 薛福田 、謝│││││││ 文鋝 │││││├──┼───────┼───────┼───────┼────────┼──┤│004│ 林國雄洪允良 │75年10月24日│76年4月24日│800,000元││││、 顏國鈞顏珵 │││││││珠│││││├──┼───────┼───────┼───────┼────────┼──┤│005│ 賴彥精陳金良 │74年4月30日│74年10月30日│500,000元││├──┼───────┼───────┼───────┼────────┼──┤│006│ 何楊素絹何松 │75年4月29日│75年7月29日│300,000元││││鶴、 何榮林 │││││├──┼───────┼───────┼───────┼────────┼──┤│007│ 陳輝煌陳炳宏 │72年8月31日│74年2月28日│600,000元││├──┼───────┼───────┼───────┼────────┼──┤│008│ 蔡金川蔡楊月 │74年4月24日│74年7月25日│1,500,000元││││雲、 蔡滿祥 │││││├──┼───────┼───────┼───────┼────────┼──┤│009│ 蔡滿盛 、蔡滿祥│74年3月18日│74年9月18日│550,000元││├──┼───────┼───────┼───────┼────────┼──┤│010│ 陳秀緞 、吳榮賢│74年7月8日│74年10月8日│200,000元││││、 陳黃金滿 、黃│││││││治榮│││││├──┼───────┼───────┼───────┼────────┼──┤│011│ 林登隆陳牡丹 │79年12月21日│80年3月21日│1,600,000元││├──┼───────┼───────┼───────┼────────┼──┤│012│林登隆、陳牡丹│79年9月19日│80年3月19日│3,000,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