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九號聲請人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八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法官黃義豐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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