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80號聲請人 郭峰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0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郭峰銘│合作金庫商業│99年11月30日│38,000元│KX0000000││││銀行永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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