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649號原告 李文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富安 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吳新錦 之繼承人 賴吳緣 ; 吳新茂 之繼承人 吳輝 、 吳照琳 ; 吳阿玉 之繼承人 吳二妹 、 吳新田 、 吳新來 、 吳麗雪 ,上述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
二、吳新錦之繼承人 吳玉子 、吳新茂之繼承人 吳照潭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吳阿玉之繼承人 吳竹 、 吳文君 、 邱興民 有無繼承人?若有,應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倘吳竹、吳文君、邱興民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