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52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稚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查報債務人 楊仁閔 即楊稚弘之姓名是否正確,併請提出
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