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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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709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掛失止付通知之權利人為中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蘇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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