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原告 張智誠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黃曼瑤 律師
郭明翰 律師 林庭誼 律師被告 張智忠
力新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菁芸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 律師
何思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之10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記載「編號D部分面積九四點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與被告張智忠取得」,應更正為「編號D部分面積九四點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與被告張智忠取得,其中原告應有部分為十分之六,被告張智忠應有部分為十分之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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