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77號原告 周士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柯冠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柯冠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38,852元【計算式:本金3,050,000元+其中本金2,900,000元自民國106年8月31日起至起訴前即113年6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988,8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4,038,8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