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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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8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已減得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除更正附表編號1、編號2中,犯罪日期欄「96.01.07」為「96.01.06」,及附表編號6,判決日期欄「97.01.23」為「96.12.24」外,經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判決書及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