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並非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而是請求自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惟附表利息起算日欄內均未填寫日期,本院無法得知其利息起算日係為何年月日起算,故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