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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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34號聲請人乙○○○
樓代理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2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彭連喜┌────────────────────────────────────────┐│附表:股票98年度除字第3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