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字第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七七二號
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請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