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57號上訴人 李佳憲
李佳哲 前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黃郁蘋 律師 蔡宜均 律師被上訴人 李清安 被上訴人 李政叡 訴訟代理人 吳白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陳淑卿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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