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救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73號111年度救字第5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蔡永生 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曾文欽 被告法務部矯正署代表人 黃俊棠 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代表人 林邦樑 被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人 林明裕 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蔡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73號及111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增列及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73號及111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有如附表所示之漏列及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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