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208號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玉雲法官楊皓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