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被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經具保人如數繳納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迭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查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有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案件異動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許瀞心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