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3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潘勝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㈠、緣相對人潘勝旗於民國94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㈡、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4866元整,及自民國
09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6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勝旗│自民國094年1│至民國104年0│周年利率百分之│││24866││0月28日起│8月31日止│20│││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9月01日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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