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誠所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係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至於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除其聲請有不合法或違反一事不再理等情形,而應予全部或一部駁回者外,法院即應依其聲請而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尚無審酌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聲請,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之餘地。…本件形式上雖為一聲請案件,然實質上係檢察官將二項獨立之定應執行刑聲請,合併於一聲請書同時為之。…應依其聲請,就各該部分之聲請分別予以審核及准駁(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陳志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中附表二編號2、3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此有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二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10年10月。
四、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分組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11日108年5月11日108年3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29號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738號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8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78號108年度訴字第461號108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9日108年10月31日108年10月30日(聲請書誤繕29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78號108年度訴字第461號108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29日108年11月18日108年11月21日備註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43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746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73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30日108年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緝字第72號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7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108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5日108年12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95號108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19日108年12月30日備註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3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0號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7月(12次)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25日108年9月12日108年9月18日108年9月18日108年9月18日108年9月19日108年9月19日108年9月19日108年9月20日108年9月25日108年8月30日108年9月22日108年9月23日108年9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141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1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10號109年度訴字第56號109年度訴字第56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26日109年2月25日109年2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10號109年度訴字第56號109年度訴字第5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30日109年11月27日109年11月27日備註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19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號(已定應執行徒刑10年)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號(已定應執行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