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 林文雄 相對人 黃思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明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8年9月13日,違約金按日加付仟分之壹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台東縣│台東市○○○段││0145│旱│189.00│全部│黃思逢所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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