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盛霖王舜玄 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謝孟茹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廖克修 代理人 姜克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代理人 蘇順榮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代理人 謝琬琳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代理人 謝妃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代理人 吳永安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蔡琦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中如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事項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用之,依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士原附表:
┌────────────────────┬────────────────────┐│原記載事項欄│更正事項欄│├────────────────────┼────────────────────┤│本件8位債權人中,僅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本件8位債權人中,僅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0日期間內表示不同意外│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日期│││間內表示不同意外│├────────────────────┼────────────────────┤│另其餘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另其餘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誠國際資產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為確答││限公司逾期未為確答││├────────────────────┼────────────────────┤│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5,999,511元,占已申報│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5,364,805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99.71%│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89.4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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