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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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訴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賢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撤緩偵字第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家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21時2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路○段由河南路往永春東七路方向直行時,不慎在公益路2段與黎明東街口與同向前方由告訴人 吳慧茵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因而受有右側膝部挫擦傷之傷害(被告涉及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已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被告於肇事後,已預見造成機車騎士即告訴人倒地受傷,仍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於停車查看後仍逕行駕車離去,嗣經民眾報案,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嫌。
二、按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各款所定事項。又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如有違背上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之規定時,檢察官固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但以原緩起訴處分已經撤銷為前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之規定甚明(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81號判決參照)。而檢察官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之情形,檢察官應製作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敘述其理由;並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而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2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倘撤銷原緩起訴之處分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則該撤銷原緩起訴處分,難認已經確定、生效,與未經撤銷原緩起訴處分無異,檢察官在原緩起訴處分仍有效情況下,遽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法院應認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45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家賢涉犯肇事逃逸罪案件,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7月19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45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因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年12月15日,以105年度交簡字第47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於106年3月13日,以106年度撤緩字第125號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茲查被告經撤銷上開緩起訴前,已於106年1月13日,將戶籍遷入「新北市○○區○○街○○○號24樓」,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頁),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撤緩字第125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並未對被告當時之住所(即前已遷入之上開戶籍地)送達,卻仍送達至被告遷移前之戶籍地「新北市○○區○○街○○○號14樓」,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由郵政機關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且被告迄未前往領取,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景安派出所警員傳真之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附卷可考(見106年度撤緩字第125號卷第10頁、本院卷第7、8頁),是上揭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並未向被告當時應受送達之住所送達,而仍送達至其遷移前之戶籍地,自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據此,被告對上揭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再議期間無從起算,上揭撤銷緩起訴處分自尚未確定,則原緩起訴處分之效力仍然存在,檢察官自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本件檢察官於上揭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前,逕就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提起公訴,揆諸前開說明,其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黃佳琪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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