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161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雅真蔡惠蓉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蔡惠「蓉」之正確姓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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